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