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桂霞、郭继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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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