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忠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景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昊实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昊实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庞豆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