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传江、宋士英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姬传江、宋士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姬传江、宋士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赵宝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