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安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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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