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泽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尚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