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邵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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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兴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