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邵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兴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