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聚鑫板业有限公司与田运锋、曹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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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聚鑫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聚鑫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上蔡县聚鑫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贺敏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