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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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0元,减半收取506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0元,减半收取506.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