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玥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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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 判 长 田 云代理审判员 郑 萍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