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与丘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撤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仔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杰人民陪审员  苏春好人民陪审员  许泽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