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
三百四十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象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象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渔工具1套、钓鱼箱1只、黄鳝2条及泥鳅3条,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