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
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本案为预售商品房,被告何东房地产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陈志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志敏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二、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房屋之日起九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志敏办理何东·比邻居5-1-60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5809元(缓交)由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依法处理。审判长 王志国审判员 姬文鹏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