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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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