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军、范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条、第四百八十七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为新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一年(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为新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由河北省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妥善保管。申请人吴学军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吴学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燕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