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与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陈卫诉求被告应支付自己住院期间的住院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故其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从医疗终结日2012年4月起算。陈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同时,陈卫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引起时效中断的事实。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届满,陈卫丧失胜诉权,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卫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卫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俊平审 判 员  胡 芸人民陪审员  李先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邓韵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