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33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飞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