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王顺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交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