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容与被告冯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容负担。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