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洪荣忠共欠刘公键借款本金5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洪荣忠共欠刘公键借款本金5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洪荣忠自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还款日应按月利率2%向刘公键支付利息。三、胡义妹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洪燚珊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洪荣忠、胡义妹、洪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洪荣忠、胡义妹、洪燚珊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刘公键先行垫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810元,由洪荣忠、胡义妹、洪燚珊承担,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友审 判 员 张爱林人民陪审员 郑杜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馨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
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
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