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杰与张文龙、权继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文龙、权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光杰工资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文龙、权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光杰工资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文龙、权继英负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文龙、权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碧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