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4董志军与陈西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

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董志军在法院生效裁定明确认定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应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或通过人民政府处理予以解决。然直到本案庭审时,董志军既未能通过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也未能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处理来解决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争议,仍以陈西沛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董志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已生效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董志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已生效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一终字第0643号民事裁定已确定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并告知董志军先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确权,但该裁定作出后,董志军既未能通过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也未能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处理来解决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争议,仍以陈西沛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裁判予以认同。综上,上诉人董志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小倩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

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