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给付原告孟伟卖粮款
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给付原告孟伟卖粮款3832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被告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璐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