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小强支付原告邢瑞奇剩余货款15600元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小强支付原告邢瑞奇剩余货款156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王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成建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