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亮等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刘红阳有期徒刑十一年。上

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刘红阳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人韩亮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与刘红阳没有共同给被害人灌酒,且是李某某提议去的宾馆,李某某与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刘红阳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并未达到醉酒致失去反抗意识的程度,其没有强迫被害人与刘红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上诉人韩亮、刘红阳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韩亮、刘红阳强奸的事实清楚,并有在第一、二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3月13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馨园小区18栋楼下将上诉人刘红阳抓获,当日16时55分许,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奥观潭将上诉人韩亮抓获。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韩亮、刘红阳被抓获后,引领公安人员指认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印象KTV1楼A05包房为其与被害人李某某喝酒唱歌的地点,阳光宾馆2楼B-3房间为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地点。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李某某辨认,上诉人韩亮、刘红阳系强奸自己的人。4.手机信息截图证实,2016年2月28日20时51分至当日20时55分,被告人韩亮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聊天相约去KTV。5.医院病历、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日,公安人员带领被害人李某某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提取阴道擦拭物;3月2日,公安人员将李某某案发当天所穿内裤及李某某的阴道擦拭物送长春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本案二被告人及张某某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于3月15日提取三人血样,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因市局鉴定中心没有混合精子分离技术,民警将相关物证送往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6.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16]13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刘红阳血样的STR分型与被害人李某某内裤上所检部位一处精子的STR分型一致;李某某内裤上所检另一部位精子检出混合STR分型谱带,刘红阳血样、被告人韩亮血样的STR分型谱带在其中均可见。7.宾馆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2月28日22时37分至当日22时40分许,上诉人韩亮搀扶被害人李某某走进宾馆一楼,办理入住后搀扶李某某上楼走进房间。28日22时51分至当日23时36分许,张某某与上诉人刘红阳走进宾馆来到二楼房间,二人在房间门口处偷听及交谈。28日23时37分至29日0时04分许,刘红阳、张某某进入房间,后韩亮、张某某走出房间,二人在走廊吸烟并在房间门口处偷听。29日0时04分许,韩亮、张某某进入房间。后三人多次出入该房间,至1时13分许,刘红阳、张某某离开,韩亮留在房间。8.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刘红阳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及二人之间的对话内容,李某某提出要告发韩亮、刘红阳。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韩亮出生于1991年5月28日,上诉人刘红阳出生于1994年10月14日。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28日,其在“陌陌”上认识了韩亮。当日19时许,韩亮接其到印象KTV喝酒,韩亮的朋友刘红阳、张某某也在那,他们三人轮番与其喝酒,其就喝多了。当日23时许,韩亮以玩扑克为由让张某某开车拉其到净月一宾馆的一个房间,韩亮让刘红阳和张某某去买扑克,韩亮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后,刘红阳和张某某回来,韩亮和张某某以给其买解酒药为由离开屋,刘红阳脱掉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后,其感觉他们三人在算计自己,其就打了刘红阳几个嘴巴。后来韩亮和张某某又回来,韩亮把刘红阳和张某某撵走,其怕他们三人伤害自己,也怕丢人,就不让韩亮碰自己,韩亮没听,又与其发生了性行为。第二天,其离开宾馆后到公安机关报案。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16时许,其和刘红阳、韩亮约好去唱歌,当天韩亮开着自己的白色长安轿车到复地哥德堡把刚在陌陌网上认识的李某某一起去的,到了KTV后四人大约喝了不到20瓶啤酒,李某某有些喝醉了,22时许,几人离开KTV到净月区阳光宾馆开房玩扑克,其和刘红阳去买扑克,买完后,其和刘红阳在韩亮他们开的房间门外听到屋里发生性关系的声音了,作出了各种丑态,韩亮和李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其和刘红阳进屋看见李某某光着身子盖着被子躺在床上,韩亮光着上身,后来韩亮和其借机出去,刘红阳和李某某在屋里应该也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韩亮和其进屋,李某某打了刘红阳几个耳光,之后韩亮和刘红阳出去,其和李某某在屋里单独待了几分钟,由于心理害怕没碰李某某,再后来韩亮、刘红阳进屋,刘红阳叫其走,其和刘红阳就在韩亮他们房间对面开了房间睡觉去了。2016年3月4日下午,韩亮打电话让其和刘红阳去接李某某,其没开自己的车,一怕李某某报警,二是怕李某某找人打自己。其和刘红阳达到地点后,韩亮让看看有没有危险,其将现场情况告诉韩亮,韩亮让走,就没有接到李某某。12.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净月区金宝街阳光宾馆服务员。2016年2月28日,韩亮扶着李某某入住阳光宾馆,住的B-3房间。十多分钟后,刘红阳和张某某也来了,其给他俩开了二楼的B-2房间。当时他们四人都喝酒了,李某某喝多了。韩亮和李某某先进的宾馆,韩亮开完房间后将李某某扶上二楼,李某某依靠在韩亮的肩膀上,韩亮扶着她。13.上诉人韩亮供述,2016年2月28日16时许,其在“陌陌”上认识了李某某,当晚,其开张某某的车把李某某接到印象KTV,其和张某某、刘红阳请李某某唱歌。在唱歌过程中,三人轮番同李某某喝酒,李某某来之前在家喝过酒,她喝醉了。之后李某某说要打扑克,当日22时许,张某某开车到净月区一宾馆开的房间,张某某和刘红阳去买扑克,其搀扶着李某某进宾馆开房,开了2楼一房间,因为喝多了李某某从洗手间出来裤子没穿好,其脱下她衣裤与她发生了性行为,当时射精了,李某某当时是醉酒状态。约半小时后,刘红阳和张某某进入房间,当时李某某还没醒酒,刘红阳坐在床上不走,其将张某某喊了出去,刘红阳留在屋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和张某某在走廊里唠嗑,张某某还去房间门口听声音。因其和刘红阳是朋友而且是一起出来的,所以其给了刘红阳这样的机会。过了一会,其和张某某进屋,李某某见其进来打了刘红阳几个嘴巴并说她要告三人。后其又让刘红阳、张某某离开房间,李某某说她很难受,不让碰她,其说会和她处对象,后又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14.上诉人刘红阳供述,2016年2月28日,其和张某某、韩亮去印象KTV唱歌,后韩亮把他当天在“陌陌”上认识的李某某也接了过去,三人轮番同李某某喝酒,大约一共喝了大约20瓶啤酒,李某某喝醉了。后离开KTV,李某某提议要打扑克,韩亮说去宾馆,之后张某某开车到净月区一宾馆开的房间。韩亮和李某某进宾馆开房,其和张某某买完扑克后进的宾馆,二人在二楼一房间门外听里边的声音,知道韩亮和李某某在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其和张某某在门外做出了各种不雅的动作和表情,其当时很好奇,也想和李某某发生性行为。之后其和张某某进屋,看见韩亮和李某某都没穿衣服躺着,其就坐在床上没走,韩亮和张某某出去给自己创造机会,其和李某某也发生了性关系,其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喝酒了,是醉酒状态,后来才清醒。二三十分钟后,韩亮和张某某进屋,李某某打了自己几个耳光,还说她是学法律的,还说要告几人。后其和张某某离开房间在旁边开了间房睡觉了。因为李某某是韩亮叫来的,且韩亮说李某某是他对象,所以韩亮先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3月4日那天下午,韩亮打电话让其和张某某去接李某某,其和张某某在车上,韩亮打电话说不安全,情况不对,让二人赶紧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虽二上诉人在审理期间均否认二人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根据各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张某某、安某某证言均可以证实李某某在进入宾馆时已处于醉酒状态,二上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丧失反抗能力;且根据上诉人供述及张某某证言亦可以证实几人在KTV喝酒时均轮番和李某某喝酒,李某某醉酒喝多,根据宾馆的监控视频及辩护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中二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肢体语言等能够证实二人具有共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二人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韩亮、刘红阳违背妇女意愿,在被害人李某某醉酒不知反抗之际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相关,二人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坤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