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集龙电器厂与廉江市腾澳电器厂、吴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廉江市集龙电器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969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廉江市集龙电器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969元,由原告广东省廉江市集龙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粤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