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章、唐振章等与赵怀珠、陈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怀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唐章、唐振章、唐凤兰、唐君

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怀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唐章、唐振章、唐凤兰、唐君章因其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34288元;陈良才对其中1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唐章、唐振章、唐凤兰、唐君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由赵怀珠负担700元,由四原告负担178元(原告已缴纳,赵怀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审判员 贾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木子附注: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