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吉林市唐贷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唐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俊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