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告理应返还该款项。被告张桂明承认原告主张的发生事故、被告已起诉并获得事故责任方
九十二条规定,被告理应返还该款项。被告张桂明承认原告主张的发生事故、被告已起诉并获得事故责任方全额赔偿的事实。辩称:1.被答辩人实际垫付的费用为59198元;2.答辩人已就垫付的医疗费用向分包方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报账,被答辩人无权向被告再行追索;3.因被答辩人未按照承诺将答辩人的医疗费发票原件交给答辩人,导致答辩人已无法获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意外保险理赔,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被答辩人应予赔偿;4.答辩人在2015年9月11日出具领条时仅领取了15000元,且系答辩人向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的补偿款,被答辩人转交该款时以此前垫付了被告部分护理生活费应计算2500元为由,要求答辩人确认金额为17500元,被答辩人现无权主张该款返还;5.被答辩人承诺支付答辩人的全部律师费,但被答辩人实际仅支付了前期6000元律师费,答辩人胜诉后还支付了4300元风险代理费;6.被答辩人开车回宁乡顺便搭乘答辩人,却要计算2000元交通费,答辩人不理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原告诉称共计为原告垫付了61689元,被告辩称仅59198元,且其中15000元(领条记载为17500元)系被告向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的补偿款。原告为证明该事实已提交了被告签字确认的明细一份、领据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规定,原告有义务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有义务就其抗辩依据的事实向法院举证证明
条规定,原告有义务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有义务就其抗辩依据的事实向法院举证证明。原告所提交的领据并未注明该款项由谁支付,但原告持有该领据原件应能说明其系支付人,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故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领据确认领取到原告支付的后期治疗费、生活费17500元,此外因原告为被告垫付了部分费用,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明细确认原告垫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189元,赔偿到位时返还原告。2.被告辩称原告已就垫付的医疗费用向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报账,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规定,对被告该辩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3.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已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及
规定,对被告该辩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3.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已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及原告尚需支付给被告4300元风险代理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该抗辩实质系主张抵销权,但该抗辩不符合法定的抵销权行使要件,被告主张的该抗辩事实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5年从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了武汉市汉阳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项目C2地块一期一标段部分劳务,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受雇于原告在该工地务工。2015年8月9日上午,被告在该工地9号楼旁围墙荫凉处吃饭,位于该围墙外的一棵大树忽突然倒下砸倒该围墙,被告因此受伤。伤后,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领据确认领取到原告支付的后期治疗费、生活费17500元,此外因原告还为被告垫付了部分费用,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明细确认原告垫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189元,赔偿到位时返还原告。另查明,原告又为被告垫付了案件受理费并支付部分律师代理费,被告以林木折断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起诉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被告可获赔损失总额为117352.49元(含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判令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赔偿。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全额获得赔偿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前述原告垫付的费用。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款项系原告在被告伤后所垫付,原告以被告的损失已获全额赔付为由请求返还,本案系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关于2015年9月20日确认的44189元。原、被告已达成附条件返还的协议,现被告的损失已获全额赔付,所附条件已成就,被告理应依约返还。二、关于2015年9月11日确认的17500元。该款项系后期治疗费、生活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主张原告已明示放弃返还请求权的事实,从被告辩称所主张的事实亦可见原告当时没有放弃返还请求权的意思。现被告已就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向致害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追索并全额受偿,据此原告已没有基于雇佣关系向被告支付后期治疗费、生活费的义务。被告占有原告垫付的该款项拒不退还,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三、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已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及原告尚需
规定,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三、被告辩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已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及原告尚需支付给被告4300元风险代理费,主张以上述债务抵销相应返还义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以抵销的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及确定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抵销权行使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所述,对原
定的抵销权行使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
第九十二条、
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
第四十五条、
九条、《中华人
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兴44189元;二、被
一、被告张桂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兴44189元;二、被告张桂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兴不当得利17500元。如果被告张桂明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被告张桂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
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