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林与陈宏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梦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