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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12.25元,由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mac
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