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