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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六)规定的回避情形。寿光市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为排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裁判结果的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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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环环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