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与安徽静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赵子安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