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蓉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500元,已偿还700元,还余18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虽未提交借条为证,但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的微信文字聊天记录截图,原、被告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光盘为证,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被告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吴春蓉请求被告江波归还借款1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应承担不到庭进行举证、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春蓉借款1800元。如果未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春蓉借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波负担。本判决为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