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02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