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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仇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石洋颖?PAGE*MERGEFORMAT?1?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