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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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友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友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