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友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友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