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陆泳伶等与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

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联合验收合格。特别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日期,但按揭款尚未发放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至放款后第五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时间)。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无需就房屋的交付时间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付清房屋全部价款并向出卖人提供付款凭证后10日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逾期收房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证明: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非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发生重大疫情或政府修路、封路、重大会议、庆典、交通管制、高考、中考等原因通知停工及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3、供水、供电相关部门停水停电每日达5个小时以上,气象部门记录日降雨量达到2日或2日以上中雨的;4、在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批准或决定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以上因素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15日及实际交房之日分别将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第十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

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九条

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

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

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

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

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周勇、陆泳伶已实际向被告保利公司支付购房款699870元。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于2016年12月28日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联合验收合格,被告保利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及于2016年12月30日在《南国早报》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原告周勇、陆泳伶办理交房手续。原告周勇、陆泳伶于2016年12月30日至被告保利公司处办理交房手续。截止至2017年8月3日本案开庭审理时,涉案房屋所属工程尚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告周勇、陆泳伶以被告保利公司向其交付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承担逾期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保利公司应诉后答辩如前。 另查明,被告保利公司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可延期交房的天数为37天,其中,因2015年、2016年两会一节政府通知而分别停工11天、22天,因2015年10月26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治而停工4天。2015年10月26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治的通知》,载明“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工程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针对目前我市气候条件不利于主要污染物的扩散和稀释的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对市区内未落实裸土覆盖、土方湿法作业、道路硬化等措施的影响空气质量较大的建筑工地进行停工整治、停工整治时间: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29日。请各工程监督机构督促落实相关工地的停工整治工作。”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被告保利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及逾期天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保利公司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联合验收合格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周勇、陆泳伶,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五方联合验收合格,被告保利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及于2016年12月30日在《南国早报》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原告周勇、陆泳伶办理交房手续,原告周勇、陆泳伶于2016年12月30日至被告保利公司处办理交房手续,故被告保利公司逾期交房的天数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共计30天。被告保利公司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可延期交房的天数为37天,其中,因2015年、2016年两会一节政府通知而分别停工11天、22天,因2015年10月26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治而停工4天。对于被告保利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南宁市两会一节的举办时间均已常态化,被告保利公司应对南宁市因上述事由停工较为了解并应将其计入总工期,其主张因上述事由而被政府要求停工的天数可作为其延期交房的理由没有依据,且被告保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上述事项而实际停工,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2、2015年10月26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治的通知》仅针对市区内未落实裸土覆盖、土方湿法作业、道路硬化等合理措施而影响空气质量较大的建筑工地进行停工整治,并非要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治,被告保利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上述事项而实际停工,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被告保利公司逾期不超过60日,应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

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周勇、陆泳伶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周勇、陆泳伶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保利公司逾期交房30天,其应向原告周勇、陆泳伶支付的违约金为6298.83元(699870元×3÷10000×30天)。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六十条、

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一十四条、《最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周勇、陆泳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下: 被告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周勇、陆泳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298.83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 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