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杨同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90.5元。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 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