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政府与赵凤祥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

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第八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

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区域内负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该项目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应认定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

第五款的规定,应认定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92㎡,调查认定实际建筑面积102㎡的私有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房屋补偿款存入专户,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向征收区域内居民告知可在3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予以公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组织被拆迁户投票选定了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核和书面异议,应确认其效力。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做出肇源县政征补决字(2017)3号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法释(200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法释(200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征补决(2017)3号补偿决定书准予强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征补决(2017)3号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行为由肇源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雷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