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单亚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单亚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现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亚、刘改选、刘瑞英、王彦景、冯岩自愿为被告单亚东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担保期限之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单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单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9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刘亚、刘改选、刘瑞英、王彦景、冯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75元,由六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75元,由六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莎莎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