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俊芳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华昊路南首证号2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华昊路南首证号20XX-0XXX、20XX-0XXX的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窦俊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