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呈祥与岳阳县中洲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呈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征收46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呈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征收462.5元,由原告李呈祥负担。 审 判 长  彭登科 人民陪审员  程 姬 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