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呈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征收46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呈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征收462.5元,由原告李呈祥负担。 审 判 长 彭登科 人民陪审员 程 姬 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