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万林、李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