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文强与被告赵绍华、被告谭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谭战永仅在借条中注明为担保人,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谭战永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十

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

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谭战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文强归还剩余借款1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文强归还剩余借款16500元;二、被告谭战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文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二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金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员 娇 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