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宝、马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

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贷转存凭证中约定执行月利率10.75‰,本院予以确认。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期间,另按照原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故单县农商行要求张秀宝偿还借款本息(包括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截止至2017年7月1日,张秀宝尚欠借款本金27000元,借款利息、罚息应为44208.67元,单县农商行主张的利息、罚息44208.64,未主张部分,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马超、高虎自愿为张秀宝的上述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2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张秀宝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单县农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单县农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单县农商行要求被告马超、高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第十八条、

一条、第三十

第二十一条、

一条,《中华人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秀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决如下:一、张秀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7月1日前的利息、罚息为44208.6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在月利率10.75‰的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二、马超、高虎对上述款项在225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超、高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履行的范围内向张秀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由张秀宝、马超、高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春雷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人民陪审员  母凤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丰琪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