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牛御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荣芳、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

八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荣芳、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荣芳、广州市吉兆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204126.4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7)粤0391民初2027号。 审 判 长  郑 松 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 人民陪审员  汤春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