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仁土、祝让飞等与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103民初4524号原告:祝仁土,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原告:祝让飞,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祝仁海,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述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云清,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乡乡长。原告祝仁土、祝让飞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占、恢复原状、返还俩原告位于嵩峰乡××都村现砂石场3.62亩承包责任田;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1月1日,俩原告承包经营广丰区嵩峰乡××都村现砂石场3.62亩责任田,2004年被告向原告祝仁土父亲称,因拟建嵩峰乡派出所办公大楼需征用田地,被告未经原告祝仁土同意也未与原告祝仁土父亲办理手续,即把上述责任田侵占。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被告却置之不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祝仁土、祝让飞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人民政府一致确认2004年被告行政征用祝西龙及其子女在嵩峰乡十一都村檀树底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再次补偿云高祝仁土、祝让飞损失拾万捌仟元整(¥108000元),该款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由被告负担捌万元整,余款贰万捌仟元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如何在家庭内部分配该补偿款与被告无关;二、原告祝仁土、祝让飞在签订本协议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人民政府正常使用及处理该已征用土地。如有祝西龙名下子孙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由原告祝仁土、祝让飞承担责任;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祝仁土、祝让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邹传华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