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邓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58元,减半收取

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58元,减半收取计3829元,由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